邯郸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劳动权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聘、录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明确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为由拒绝招聘、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招聘、录用标准。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