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首选候选人。

公司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