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章 古树名木特别保护第五十六条已修改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并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养护责任:(一)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二)铁路、公路、河道、水库、公园和风景区等管理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三)私人宅院所有人负责其宅院内的古树名木养护;(四)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古树名木养护。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