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和施工中应当采取有效的避让和保护措施。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提供古树名木的地理位置。

规划国土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根据需要征询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范围内是否存在古树名木,以及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避让和保护措施予以核查并出具意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