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不得占用、拆除,但因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的除外。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改建、扩建或者修缮完成后,被占用、拆除的立体绿化应当予以恢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