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履行养护责任;并应当加强绿化、绿化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规划和建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