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但是,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和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由市政府规定的部门负责审批。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列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政府投资项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决定开展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且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或者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且项目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前款所称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本条例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单纯设备购置类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安全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其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情况,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和资金申请报告应当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评审机构进行评估审核。未经评估审核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 评估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