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报告、开展询问或者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在年初将上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在年中将本年度上半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八条 市审计部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事项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通过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者运营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并将项目后评价结果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项目后评价应当对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项目后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有关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与建设管理的重要参考。 项目后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机构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程序、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等方面进行稽察。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稽察机构应当与监察、审计等其他项目监督部门建立检查成果共享机制以及联合稽察等协作机制。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其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标明。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公众参与制度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