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待安排项目以及预留资金; (五)拟安排的项目前期费用等相关经费; (六)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续建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新开工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其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的新开工项目总投资,应当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为依据。 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但是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作为待安排项目,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中预留相应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安排适当经费用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资金申请报告和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工程勘察、评估审核、项目验收、项目后评价、项目稽察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市政府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的一个月内,将下达的计划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编制调整方案,经市政府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