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了规范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依法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机制,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环节。 第六条 市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监察、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监察、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作机制。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采用能源、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