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八条已修改综合性、基础性、全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涉及范围和内容需要成立起草小组。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有关院校、科研单位和专家、学者起草。起草法规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