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