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也可以召开各代表团推荐的有关代表会议,就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