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