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六章 社会扶贫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集团对口帮扶制度。扶贫集团成员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履行帮扶职责,组织资金、项目、人才、技术,帮助对口帮扶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