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农村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给予政策、物资、资金、智力等方面帮助、扶持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