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三条有效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社会支持、人人参与和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