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有关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