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有关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