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农村开展婚前保健和孕产期知识宣传教育,推行科学接生,普及住院分娩;搞好婚前健康检查、孕产妇定期检查访视和婴儿常见病的防治服务;无偿为农民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母婴保健指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