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老司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内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掘。在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内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向永顺县文物主管部门和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报告调查、勘探、发掘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与老司城遗址有关的文物及文物遗存,应当立即报告永顺县文物主管部门或者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永顺县文物主管部门和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