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四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城镇劳动者科技知识培训的管理指导和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在职培训、就业培训、创业培训等。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