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二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科普计划,将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支持、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科普课程。各类学校应当结合教学活动和学生特点,安排一定的教学时数,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科技教育、科技发明、科普讲座、参观科普场馆等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