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财政部门承担财政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