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发展和改革、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互相通报有关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有关部门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部门应当加以利用,减少重复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