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监督对象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