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是指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二)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是指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的区域。

(三)水环境功能区是指根据水域环境保护目标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