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是指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二)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是指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的区域。(三)水环境功能区是指根据水域环境保护目标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