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排污单位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严重污染或者可能严重污染清江水环境,威胁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时,凡发现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地区。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