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已修改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取得《收费许可证》;(二)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三)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四)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企业交费登记卡》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按统一的格式印制,免费发送企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