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收费许可证》;

(二)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四)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企业交费登记卡》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按统一的格式印制,免费发送企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