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加企业负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还企业有关财物或者费用;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