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占用的工作时间,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保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接到通知后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请假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批准;代表所在单位接到通知的,应当及时告知代表,代表提出请假申请的,单位应当予以批准。

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应当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代表参加代表活动期间,原来承担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应当相应免除、减少或者调整。实行工作量化管理或者考核的单位,应当根据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占用的工作时间,相应计算工作量。

代表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指定机构或者人员,配合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共同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