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市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