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市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