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一条有效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就审议内容的相关问题提出询问,被询问的本级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员回答询问。根据代表要求或者工作需要,经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员,集中接受代表询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