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六条有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