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四条有效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于大会闭会之日,移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