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一条有效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符合自己的意愿。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