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前海合作区应当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业。前海合作区应当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的功能,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