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条已修改人民团体、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