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