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信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