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二)经调解形成信访调解书并已生效的,(三)处理或者复查意见书己送达信访人,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或者复核申请的,(四)复核终结,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的,(五)超越国家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