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煽动、串联、胁迫、 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欺骗、利诱等方式煽动信访人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