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 区、街道设立信访工作专门机构,统一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信访工作。

市、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各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具体负责本草付的信访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