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二)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应予依法公开监测数据的;(三)未及时澄清虚假环境信息导致事件扩大的;(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理或答复举报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泄露控诉、检举人信息,致使控诉、检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