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市、区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学术交流,加强对中医药专家委员会、中医药行业协会和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等团体的指导和建设,推进对港澳台地区和国际间的中医药学术交流、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让、科研课题合作研究等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