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保护、引导、扶持、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将中医药事业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