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药与制剂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中药的采购、检测、验收、贮存保管、炮制、煎煮、制剂以及中药处方和调剂应当遵守中药处方和调剂的有关规定。市药品监管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中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