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中医坐堂医诊所是药品零售药店的内设机构,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药店对中医坐堂医的诊疗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