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药品零售药店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一)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零售中药饮片和中成药;(二)有与开展诊疗工作相适应的独立诊疗室;(三)医师应当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工作五年以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