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药品零售药店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

(一)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零售中药饮片和中成药;

(二)有与开展诊疗工作相适应的独立诊疗室;

(三)医师应当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工作五年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