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金融人才第十四条已修改市政府支持中央驻深圳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在深圳设立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训机构,引进境外金融专业培训机构,培养金融专才和金融复合型人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