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加大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投入,采取扶持措施,促进生产、消费观念、行为向循环经济模式转变。

各类城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部分,应当安排适当比例用于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项目。

征收的排污费,应当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优先用于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示范项目。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